解读 | 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让美丽有“法”
2020-07-10
1
完善分类管理制度

化妆品是指以涂擦、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,施用于皮肤、毛发、指甲、口唇等人体表面,以清洁、保护、美化、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。
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、化妆品原料实行分类管理。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。
特殊化妆品是指用于染发、烫发、祛斑美白、防晒、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。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属于普通化妆品。
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,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。
2
确立企业安全主体责任
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
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对化妆品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。相关企业应当设质量安全负责人,承担相应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产品放行职责。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安全管理经验。

化妆品生产经营者
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、法规、强制性国家标准、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,加强管理,诚信自律,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。
电商平台经营者
电商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,承担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管理责任。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全面、真实、准确、及时披露所经营化妆品的信息。
3
明确进出口监管要求
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进口。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。
海关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》的规定对进口的化妆品实施检验;检验不合格的,不得进口。
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化妆品,海关总署可以暂停其进口。
境外化妆品注册人、备案人拒不履行依据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,10年内禁止其化妆品进口。
出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进口国(地区)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。
4
明确进口商法定义务

5
完善监管措施
6
加大违法惩处力度
《条例》综合运用没收、罚款、责令停产停业、吊销许可证件、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打击违法行为,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,将严重违法者逐出市场,为守法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。
没收+罚款
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,已经生产、进口的化妆品货值在1万元以上的,没收违法所得和涉案化妆品,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。
禁止准入
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且情节严重的,将被责令停产停业、取消备案或者吊销许可证件,10年内不予办理其备案或者受理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,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。
追究刑事责任
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、伪造变造许可证件、对化妆品作虚假宣传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,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》,让美丽有“法”
摘自 深圳海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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